大众网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4月23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济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与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一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希尔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94773号“希尔顿”商标是希尔顿国际公司在第42类“餐馆;餐馆及饭店预订服务;饭店;酒吧;汽车旅店;宴会”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20日。
2022年9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济宁市希尔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希尔顿”;楼顶招牌使用“希尔顿、Healton Star Hotel”等字样;在艺龙、携程等各大酒店预订平台标注“希尔顿喜达酒店”字样进行酒店服务销售。办案机关认定上述行为侵犯了“希尔顿”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3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请求人民事诉求进行行政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并由管辖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启示】本案经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三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既依法打击了侵权行为,有效发挥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高效便捷优势,又赋予调解协议更强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国际、国内企业同等保护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601440号“
”商标是迪士尼企业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 2023年5月6日。
2023年3月,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时,依法查处了济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第1060144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针织T恤案,现场查获“
”针织T恤4170件,案值3.16万元。经迪士尼企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涉案针织T恤进行鉴别,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涉案商品里标注的“
”与迪士尼企业公司第10601440号“
”注册商标,虽局部对字母“N”“E”进行了位置调换,但整体形式、字母构成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属于“搭便车”“蹭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较常见于电商、商品批发零售等行业,虽案值不大,但普遍多发,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既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积极作为,主动出击,有效打击了网络电商侵权行为,彰显了对国内外注册商标权利人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坚定态度。
案例三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3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一批杀虫喷射剂空瓶,均印有“专利号:200830140724.1 仿冒必究”字样。经执法人员查询发现,涉案专利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已于2011年7月2日失效。专利失效后,原权利人未改变包装瓶外观,继续将专利号标注在新生产的包装瓶身直至案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65万元,并处罚款10.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效性。专利所有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应当及时缴纳年费,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在专利失效后,即便是自己曾申报的专利,继续使用仍属于假冒专利,要受到法律处罚。
案例四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第A000020号“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48号)保护,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教育机构场所张贴有“xx早教开学钜惠测评周活动开始啦!29.9元享价值998元6重大礼包”的广告宣传画,广告上配有“冰墩墩”形象的小夜灯照片,现场发现作为赠品发放的“冰墩墩”形象的小夜灯50个。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源的商业目的,擅自发放“冰墩墩”形象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第24届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之际,举国欢庆,但也有一些商家企业,从中看到了“蹭热点”、“搭便车”的机会,打上了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冰墩墩”等标志的主意。本案查处警示市场主体,“冰墩墩”虽然可爱,但未经许可不能随便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即便是采用赠送方式,只要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不论是否实际进行销售,均构成侵权。
案例五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45249A号“
”商标是精灵汽车销售(南宁)有限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 31日。
根据展会方移送案件线索,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相关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对山东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及厂区大院内均停放带有“
”及“
”标志的四轮电动车;同时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有“
”“
”两种标志的胶贴画若干。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两种标志的商标注册材料。上述两种标志与精灵汽车销售(南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345249A号“
”近似,且均是使用在运载工具这一类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经
商标权利人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
”“
”图样标志的四轮电动车未取得注册商标企业的授权,其与该公司也无经营合作及隶属关系。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金乡县根据展会方移送线索,对辖区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依法查处侵犯知名汽车品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其他生产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
案例六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恶意注册“拉伊博 LA"EEB”商标案
2022年12月,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案件线索,对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拉伊博 LA"EEB”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委托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在第12类和第25类范围内申请注册“拉伊博 LA"EEB”商标,注册号分别为63886743、63903996号。2022年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当事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作为全球瞩目的重要国际大型赛事,其吉祥物“La"eeb”作为世界杯的重要因素更受关注,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对吉祥物“La"eeb”享有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处,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给予了社会公众积极导向,维护了商标管理秩序。
案例七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顶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435214号“顶固”商标是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21日。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调查。经核查,涉案“铰链”商品外包装使用商标“
”为文字、字母及图形的组合,文字部分为“顶固优品”汉字,其中“顶固”二字位于左侧,字号明显大于右上侧“优品”二字,视觉效果突出,且“优品”为商品等级描述,显著性不明显。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判定与第3435214号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线索核查、证据固定、综合认定的程序,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配合公安机关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及时打掉了生产销售窝点,并将涉案嫌疑人依法予以羁押,有力打击了假冒知名品牌及“搭便车”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今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成功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G991346号“PHILIPS”商标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8年6月13日。
2023年3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灯饰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进“SD生达”品牌筒灯1000个,经委托,擅自覆盖带有“PHILIPS LED筒灯”字样的贴纸并准备销售。上述筒灯的外包装标签上突出使用“PHILIPS”字母,与注册商标“PHILIPS”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在明知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后依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产品是该品牌拥有者所生产,从而增加销量,以此牟利,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双打”行动,维护品牌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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